关于对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点击:
次
广告位2
广告位3
广告位4
以下当事人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我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代表人:
刘航宇
三、住所:
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
四、处罚种类: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五、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六、处罚日期:
2015年5月11日
特此公告。
来源:(市商务委员会 ) (来源:市商务委员会)
这篇有关于关于对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文章,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本站网址:http://www.h933.cn (转载请保留)。
广告位5
相关栏目
广告位6
最新文章
广告位7
随机精彩
广告位8
推荐阅读
广告位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