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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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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当事人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我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代表人:

  刘航宇

  三、住所:

  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

  四、处罚种类: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五、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六、处罚日期:

  2015年5月11日

  特此公告。

  来源:(市商务委员会 ) (来源: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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