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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反走私工作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5-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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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反走私工作□本报记者韩宇

  进口商品来源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加强跨地区反走私区域合作;聘请监督员监督反走私工作;处罚为大走私货物提供存储运输等服务行为……近日,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草案对反走私预防体系、反走私执法协作、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

  构筑反走私预防体系

  “高度重视打击走私工作,始终将反走私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4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4596起,案值高达72.4亿元,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副秘书长郭富春介绍,一是基层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定位不明确,组织反走私工作常常表现为“运动式”执法;二是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反走私工作协作机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实践中遇到的无主货物处理等具体问题,缺少制度性规范,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等。因此,有必要依据国家有关,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地方性法规。

  打击走私,关键是构筑反走私综合治理预防体系。草案对此,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行政管理部门查获走私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通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报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分析预测走私动态,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草案,沿海的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反走私巡防工作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码头边境通道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进行排查,明确防范重点,落实责任;根据反走私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巡防队伍,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反走私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市、县人民应当组织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税、外经贸、检验检疫、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诚法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动态和管理。

  草案还,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证明等进口商品来源凭证。购进国家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当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进口证明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商品来源凭证档案管理制度,进口商品来源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加大反走私查处力度

  针对反走私的执法协作问题,草案加大了反走私的查处力度,其中,市、县人民应当加强跨地区反走私区域合作,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协调、联合查处跨地区走私案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

  草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涉嫌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地方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程序办理。海关发现、查获涉嫌走私案件,不能依照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照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决定后的3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部门和接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处理结果同时反馈原移送部门。对案件管辖有的,由市以上人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确定。

  草案还,依法查获无人认领的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货物、物品中的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处理。当事人在公告期间持证明认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对于先行处理的货物、物品,应当及时退还所得款项。法律、行规另有的,从其。

  加强反走私工作监督

  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监督考核问题,草案加强了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其中,市、县人民可以从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中聘请监督员,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反走私工作进行监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或者抽查,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告。

  草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励制度。

  草案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大无进口证明商品,不能依照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该商品和已经销售商品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规另有的,从其。

  草案,以营利为目的,为经营大无进口证明商品提供存储、运输等服务,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以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走私行为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违法处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其他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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