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团结:社会秩序如何可能?
文/赵超
最近两周,网络上最具人气的社会新闻莫过于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了。一起由于恶意变道驾驶引发的道交通纠纷,在升级成事件之后,引起了无数网友的关注。原本像怒斗气这种戏码,在挤车多的神州大地并不鲜见,类似的情节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可这一次的戏剧性在于,围观的原本“不明的群众”在男司机的行车记录视频公布之后,态度经历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开始普遍地认同者,并将的矛头直指被打伤的女司机,后者的隐私迅速地被各种人肉并被公开。这种对于的公开赞许及由此形成的新的“网络”很快便引起了主流、机构和一些学者的担忧。在事情发生后不久,中国青年报、、日报、等主流先后刊文,表达了对于这起事件的关切,甚至交管局也对此事进行了评论。
普普通通一起道交通纠纷,最后竟然惊动了中央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主流社会对于当前中国国民素质的焦虑。在上述的报道中,不乏“社会戾气”(《中国青年报》)、“文明素质”()、“车德”(《日报》)等字眼。实际上,关于这起“怒事件”的对错,各种法律、交规等已经有了明确的。而围绕“以暴制暴”这样一种原则是否适用于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等问题,现代学中的国家学说也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根据经典契约论的观点,已经将其让渡给了诸如(对内)、军队(对外)等国家机构,由这些机构作为代理来实施必要的—而不是由自己。那么,对于一件有着明确法律原则和伦理判定的事情,为什么网络却要冒法律之大不韪,将同情赞许之目光投射到者身上?
围绕该问题,一个最为常见的解释是,因为中国网民的素质低下,或者仅仅因为他们和蒙昧。而这也是该事件发生之后,我们的很多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所预设的立场。正是由于法律意识缺乏,或者是意识淡漠,所以网民们不知道他们的言论会对者造成二次;或者是他们本身就很坏,乐于见到这样一种的发生。如果这一点成立的话,那么,我们便没有办释在行车记录视频公布之前,为什么网络要众口一词地打人的男司机—事实上,不是因为我们的网民没有感、没有意识,而恰恰是因为在这件事上,网民的感过于爆棚了,因而才在知晓之后,产生一种受的感觉,继而在情绪上产生反转。
将这样的一种现象归结为中国人的素质低下,同样也是不恰当的。举个例子,前一段时间,当年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闹出桃色绯闻的莱温斯基在TED做了一次,主题是呼吁人们抵制网络。如果人的法律素质真像国内某些说的那么好,为什么还有类似这样肆意个人隐私的现象发生?而像去年好莱坞的艳照门等各类事件,也都在表明:由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所带来的网络实际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与亘古不变的人性有关,但它与、素质等这一套价值评判标准无关。
一般来说,社会学家特别不认同那种用“”、“素质”这样一套无力的说辞去解释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做法。在他们看来,人性都是相似的,除了极少数的个体可以适当地在层面上加以之外(而这些的人之所以,也不是因为他们本性上注定如此,而是由于其特殊的人生经历之故),对于普罗大众来说,在的层面上,没有谁比谁更,也没有谁比谁更。
实际上,互联网的兴起,只是把原本现实中的公共空间,例如广场、咖啡馆等搬到了一个虚拟的场所,而人群在这样一种新的空间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则由于二者结构上的相似而具有了延续性。
比如说,在公共空间中,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与其在日常生活中相比更为极端的行为特征,例如在和的队伍里,原本性格温和、举止礼貌的人会由于周围人的存在,而做出平日里连自己都不敢相信的激进举动。勒朋(Gustive Le Bon)在《乌合之众》(The Crowd)一书中,对这样一种他称之为“集群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当人群聚集在一起时,会产生某种叫做“集体意志”的东西而使个人“着魔”,而这种着魔状态所基于的是群体单纯从人数上的优势、以及思维方式和情绪的易受感染性而获得的不可征服感。
当这种公共空间转移到互联网上的时候,同样会产生类似的效应。尽管在虚拟的空间中,个体由于身体的缺席而使类似面对面互动变得不复可能;但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互联网可以比现实空间承载更多的个体数目和符号,从而可以使集群的规模更加庞大,特定观念、思维和情绪的蔓延更为迅猛,集群行为的效应因此也会叠加。
如果说互联网为这次“怒事件”提供了一个类似于广场性质的集群空间,而要这样的大众,不仅需要像网络空间这样的“弹壳”,还需要切切实实的“火药”以及“导火索”。要寻找这样的火药和导火索,就不能仅仅基于对网络空间特征的解读,而是要对此次怒事件的叙事结构进行一次“深描”。
表面上看,这样的一个事件中,网络的语言以及态度都是一种非行为,例如对于行为的,以及对当事人地进行的各种人身和人肉行为。但是,这样行为的背后,却隐含着另一种逻辑、一种已经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式微的、隶属于社会新闻前现代的“合”。在这种合之中,现代社会的很多价值,例如个利、法律价值等都不是首先要考虑的;相反,这种逻辑首先考虑的是社会如何实现、社会秩序如何以及社会团结如何维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不是某种“正当性”,而是置于这样一种正当性之上的特定的价值。
以上叙述牵涉到了我们理解社会运转时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即“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社会学家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兴趣可以一直追溯到其创始人涂尔干(Emile Durkheim)那里。涂尔干有一本很著名的作品,叫做《社会分工论》。在这本书中,他提出,在每个正常的社会里,都存在一种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结合在一起的纽带和力量,这种纽带和力量存在于人们基于共同的情感体验、共同的情操而形成的共同的价值上。一个社会之所以维系住而没有陷入混乱,即没有沦为所谓“失范”的状态,正是因为这样一种共同价值观作为黏合剂。
在涂尔干看来,作为社会良序状态的社会“团结”具有不同的形式,它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机械团结”(mechanic solidarity),指的是在社会分工程度低的情况下,社会由于从事相似的事务,而具有了共同的经验和共享的,继而会产生强烈的集体归属感。这种集体归属感成为了社会团结的纽带。与此同时,这种来自集体的共享又具有性和排外性。为了维系社会团结,社会往往以礼俗仪式来实现社会控制,并对偏离规范的行为进行。通过强制性的约束,社会得以有序运转。
而随着工作的专门化和社会分化的加剧,工业时代的到来,兴起了一种以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为特征的新型秩序。与建立在共享基础上的机械团结不同,有机团结建立在人们经济上相互依赖的基础上,由于每个人都需要他人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因此这种基于经济互惠的依存关系逐渐取代了共享,成为社会联结的新纽带。在这样一种新秩序中,社会控制的手段是一种旨在使社会回到正常运行状态的复原性法律—而不是强制社会回到同样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上,因此它的意味并不浓厚。
与涂尔干的两种社会团结形式类似的,还有滕尼斯对于“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的划分、以及哲学领域围绕“善”(good)与“正当”(right)来对古典与现代学说的理论原则进行的区别等。这些关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二元划分,至少部分地能为我们审视当代中国种种耐人寻味的现象提供某种。
例如,“”这样的价值观在人类历史的绝大多数时期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因为对于一个处于机械团结形式的社会来说,比起一个人的生命,的和共同体秩序的维系是首先要被考虑的,而维系这种由特定价值观建立起的秩序,最为明确的方法便是对违反它的个体进行惩罚,就像在一个社会仪式上进行的献祭行为一样;只是到了现代社会,死刑的存废才成为一种争论议题,因为只有在有机团结的状态下,个体只要对社会的正常运转不再构成,他被生命的理由便是不充分的—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我们才会将以及主义等价值观置于一个很高的。
讨论到这里,回头再看看怒事件所引发的网络讨论,会发现在完善的今天,在我们的思维深处,仍然存在着一种与现代社会不符的文化基因。这种文化基因告诉我们,为了我们对于美好社会的想象,一定要找出一个(一些),然后狠狠地教训他(们)。而与其在上争个对错高下,不如想一想,我们自己有一天会不会也被当成是这样一个。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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