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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推进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机制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5-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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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基础教育综合,充分发挥社会对教育工作的监督作用,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监督评议教育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重大决策咨询制度。在制定和实施关于教育、学校规划、财政预算、学区划分等重要教育政策时,要事先进行调研,组织由学校、教师、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开展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视导,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反映教学一线及社会的需求和意愿。组织熟悉了解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进行严格的论证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二是实行重大事项协商听证制度。事关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等可以举行听证会。协商听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承办方组织。按照自愿报名和邀请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安排、速录工作,制作听证记录。对听证会中代表反映集中、合理的意见,要研究论证后予以采纳;对听证会中代表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作出说明,书面反馈听证会代表。

  三是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到与密切相关的有关教育的重要政策和信息都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网站、、电视等进行公开,解读具体政策,让社会了解知悉的决策部署,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重要业务工作、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督导督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制度,包括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特色,招生政策、程序与结果,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情况,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结果等信息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是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制度。凡是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教育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都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建立和完善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增强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五是部分重大事项和服务信息公告公示制度。对于教育领域内一些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事项,要将决策标准、要求、程序和相关服务信息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和举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和化。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收集到的群众反映、和举报,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认真受理并予以答复。

  六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监测评价工作。按照有关,推进购买服务,委托具备专业素养和业务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承办)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教师教学现状调查评估、优秀教学评审等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择优选择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评价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是开展社情调查。委托社情调查机构开展教育满意度调查测评。组织由驻地社区代表、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与的满意度调查活动。调查可采用填写满意度问卷的方式,问卷内容包含教育公平、校舍设施、师资配置、教学质量、课业负担等方面。调查结果作为衡量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参考和校长职级评定、学校招生等的重要依据,引导和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特色办学。

  八是继续做好教育督导工作中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满意度问卷调查等相关满意度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家长、教师、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层面对有关教育工作的认识和评价,调查结果作为督导结论的重要参考。

  九是探索建立与教育行政脱钩的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推动教育评估所、评估院、评估中心等与教育行政部门实质性脱钩,成为承担各项教育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增强工作自主性,消除教育行政领域的影响。

  十是研究探索并支持建立教育社会评价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涵盖社会多个层面的教育社会评价机构,按程序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开展教育社会评价业务,创新评价模式,完善评价流程,改善评价工具,提高统计分析效率,拓展业务领域,为教育工作提供参考。积极开展教育的社会评价研究,逐步积累经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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