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须眉索款无果烧了对方车 以财物罪获刑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4-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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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居心他人财物,价值11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形成居心财索物罪。按照刑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志愿,积极补偿被害人的丧失,照实供述本人的,具有表示,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惩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亚心网讯(通信员 陈铁军 黄勇琦)因倒卖玉石发生胶葛,乌鲁木齐市一须眉马某多次向张某索款无果,为报仇张某,马某一把火烧了张某的车。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以居心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4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到本市新市区东,看见被害人张某的京号小汽车停放在马某某家的院子里,因其之前与被害人张某因倒卖玉石生意发生经济胶葛,后多次索要财物无果,遂发生报仇心理,将汽油倒进车内点燃,后分开现场。经判定,被烧车辆丧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1525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与被害人志愿告竣调整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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