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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盛数码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5-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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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430616 证券简称:鸿盛数码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 5月 19日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区玉兰西街 10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秦国胜 6.召开情况、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9,32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61%。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 1.议案内容 2014 年年度报告已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告编号 2015-010,内容详见: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1.议案内容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告编号 2015-011,内容详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对 2014 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分析说明。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对2014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展望2015年度的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的经营情况,对公司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并 与前一年度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数码科技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预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生产销售数码喷墨墨水、墨盒、介质、涂层及相关广告耗材、数码影像、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和耗材;数码输出机械设备、机械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修订后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生产销售数码喷墨墨水、墨盒、介质、涂层及相关广告耗材、数码影像、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和耗材;数码输出机械设备、机械零配件、 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修订前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修订后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票发行时,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修订前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律、行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修订后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律、行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32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九)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秦国胜、张轶红为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联交易公告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告编号 2015-006,内容详见: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92,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上海印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轶红、秦国武、秦威等关联方不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关联自然人赵巧香为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以其房屋提供抵押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联交易公告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告编号 2015-006,内容详见: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92,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上海印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轶红、秦国武、秦威等关联方不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秦国胜、张轶红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支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的议案》 4.议案内容 关联交易公告已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告编号 2015-015,内容详见: 。 5.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92,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上海印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轶红、秦国武、秦威等关联方不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召集人的资格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通过的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及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意见书。 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2015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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