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自建商品房也需缴纳房产税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房产税。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开发公司使用的办公房就位于其开发的小区内。经了解,该办公房是其尚未销售的一套别墅,面积267平方米,会计核算价格为6630元/平方米,房屋未办理产权手续,在售楼处该别墅标注为:待销售。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因别墅尚未销售出去,公司临时用作办公,目前已使用一年。稽查人员检查公司申报记录未发现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纪录。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房产税。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自用房产按照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别墅临时用于办公,应依法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违法事实,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七条等,追缴2014年度房产税14869.76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第一款的,该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房产税的事实若已构成偷税行为的,税务部门将依法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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