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網絡轉載應明確獨創性內涵?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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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規范網絡轉載應明確獨創性內涵4月22日,國家版權局辦公廳正式發布《關於規范網絡轉載版權次序的通知》,明確規定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先獲授權,並對轉載內容领取報酬。這意味著互聯網媒體免費利用傳統媒體內容的時代行將結束。《通知》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动静、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不屬於單純事實动静,互聯網媒體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领取報酬。(4月23日《新京報》)
通過對法令法規關於對“時事新聞”的特殊規定來看,若何辨析新聞作品的獨創性就是規范網絡轉載的焦点問題。“促進傳播、鼓勵創造”是著作權法令法規的根基原則,規范網絡轉載行為就需要兼顧兩者,可是對於具體的新聞作品能否具有獨創性則是仁者見仁的問題,轉載新聞作品的網絡媒體與被轉載的傳統媒體勢必因為對“獨創性”的理解分歧產生爭議。新聞作品的獨創机能否按照採寫的難度或表現形式來判斷?也欠好統一意見。將深度報道、報告文學等新聞表現形式視為具有獨創性的新聞作品可能爭議較小,可是一般性的通訊、动静也可能是記者花費很大精神來採寫,這些新聞表現形式能否為單純事實动静也具有爭議。
面對規范網絡轉載可能面臨的“獨創性”爭議,法令法規應該進一步明確新聞作品的“獨創性”若何理解,厘清“促進傳播”與“鼓勵創造”之間的边界。若是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陷入“獨創性”之爭,勢必會阻礙新聞宣傳工作與著作權保護工作的發展進步。别的,網絡媒體轉載新聞领取報酬的標准也應該進一步明確,防止網絡媒體领取報酬標准過低傷害傳統媒體的創造力與積極性,也要防止领取報酬過高阻礙消息的傳播增大網絡媒體的經營風險。還有網絡媒體领取給傳統媒體的報酬,傳統媒體與新聞作品的採寫人若何分成,法令法規應該給予指導性的意見建議,維持好傳統媒體與新聞記者的好处均衡,防止產生分成爭議給傳統媒體的經營帶來不需要的負擔。
對於互聯網媒體而言,每日更新的消息量越大其影響力越大,對於傳統媒體而言,因為缺乏網絡媒體的空間無限性,就無法從消息量上與其競爭,可是傳統媒體根基是新聞資訊的來源地,若是網絡媒體長期免費轉載傳統媒體的新聞作品,那麼必然嚴重打擊傳統媒體的積極性與創造力。網絡媒體之所以敢大量轉載傳統媒體的新聞作品,就是《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時事新聞”不受該法保護,即“時事新聞”屬於許可利用的范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時事新聞范疇限制為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前言報道的單純事實动静。《關於規范網絡轉載版權次序的通知》又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新聞作品不屬於單純事實动静,互聯網媒體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领取報酬,這樣的規定就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於對“時事新聞”的條款進行了補充完美,將“時事新聞”中具有獨創性的部门納入法令保護的范疇。
文/劉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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